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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
訴訟代理人 謝景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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