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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嚴茗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79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8,691元自民國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迄110年3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9,799元(含消費款2萬8,691元、手續費54元、已到期之利息1,054元)未清償。
屢經催索,未予置理。
因此,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原告之請求,確實有欠這筆錢,被告有聲請更生,還沒有裁准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消費繳息總查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亦無爭執,至於被告已聲請更生程序,尚未裁准,並不影響上開認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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