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1089,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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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 告 林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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