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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郭佑芃
被 告 周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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