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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林崇曜
被 告 郭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實際出貨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5月13日,透過網際網路,在社群網路Instagram(下稱IG)以「gangstore2019」帳號,對公眾散布販售Powerbeats Pro或AirPods無線藍芽耳機之不實訊息,待有意購買之買家向被告聯絡後,被告即要求買家須先依指示付款,致原告陷於錯誤並匯款新臺幣(下同)9,660元至被告之指定帳戶(即訴外人郭珍羽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原告遲未收到所預定之商品,且要求被告退款未果,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原告乃受有9,660元之損失。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66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案件涉犯刑事詐欺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660元,依法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9,6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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