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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陳威廷
被 告 星亞洗衣即薛順祥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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