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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蔡宛芸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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