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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高輔廷
法定代理人 曹沛穎
高茂順
被 告 葉瑩瑩
法定代理人 曾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所欲請求之金額,及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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