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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汪賢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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