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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198號
原 告 呂家榮
被 告 李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利用網路轉帳方式,欲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訴外人呂伊婷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嗣因操作錯誤,而誤匯入被告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信銀行交易明細表、智能客服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信銀行函調之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等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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