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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菁琪即北冥有魚國際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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