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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信宏
法定代理人 陳銘仁
丁素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珮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6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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