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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郭國強
被 告 胡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4 月21日上午9 時31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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