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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 告 李豊福
被 告 廖健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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