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306,2021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楊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上午8 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車),自臺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前,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鍾愛珠所有、由訴外人許清宗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31,743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7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雖有騎乘A 車在原告所指稱之時間,經過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但是A 車與B 車並無發生任何碰撞,B 車之駕駛即訴外人許清宗的個人感覺,不能表示確實有發生碰撞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得心證的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

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A 車與原告承保之B 車發生碰撞,造成B 車受損等情,固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A3類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然上開證據僅能證明B 車曾受損之事實,被告既否認其於上開時、地騎乘A 車有與B 車發生碰撞,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依卷附臺北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就B 車駕駛許清宗之陳述略以,「... 我感覺到我車震動,且有碰撞聲... 我沒有看到事發經過,我沒辦法確定是否為對方車子造成... 」,由此可知,B 車駕駛許清宗並無看見本件事發經過,實無從由其就肇事情形之陳述來判斷兩車是否有發生碰撞。

㈢本院當庭勘驗向警方調取之裝設於B 車上之行車紀錄器,該行車紀錄器係裝設於B 車前方,故而並未攝得A 、B 車兩車究竟如何發生碰撞,以及B 車後車尾遭A 車碰撞之影像;

而依照勘驗結果,於108 年6 月5 日上午8 時40分20秒可聽見「等」之輕微聲響,但未見B 車明顯晃動,有本院110 年3月1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8-79 頁),上開「等」之輕微聲響究竟係車輛撞擊聲,抑或其他不明來源之聲響,因未見B 車明顯晃動,而誠屬有疑;

而雖然在11秒後,見A 車經過B 車而離去,然此僅能確認於上揭時地,A 車有自B 車旁駛過,無法證明兩車確實有發生碰撞,縱然當時B車後車尾曾遭他人碰撞受損,參以當時為上班尖峰時間,沿路往來車輛甚多,有本院勘驗行車紀錄畫面之翻拍照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2-84 頁),亦無從排除係其他車輛在後方撞擊B 車所致,實難以當時被告騎乘A 車行經該處,遽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舉,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舉證不足,難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7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