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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溫金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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