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意晴即強森人力派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