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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07號
原 告 黃夢瑄
被 告 賴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非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3月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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