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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徐元中
被 告 白紋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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