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洪烟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洪姻灶」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烟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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