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937,202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9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呂立棋
被 告 黃雍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述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