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聲,2,2021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蕭景方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