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調,1074,2021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杜宗諺
相 對 人 韓慷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所請求之各項金額及內容尚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