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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呂采薇
相 對 人 洪乙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呂采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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