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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車號AKW-7583號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肇事資料結果,因本件非道路範圍交通事故,故上開單位僅有如聲請人起訴狀所附相對人即被告姓名不詳之當事人登記聯單,且依該車號查詢亦查無資料,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足資辨認肇事車號之相關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畫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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