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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揮禹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菲爾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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