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調,1330,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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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3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林君霖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君霖住所及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地均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基本資查詢結果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證,是被告住所或營業所均不在本院轄區。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記載為「臺北是大同區忠孝西路2 段與西寧北路口」,有警製現場圖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6頁),然本院不受前揭記載之拘束,查臺北市大同區及萬華區係以忠孝西路為交界,亦即該路之北側為臺北市大同區,南側則為臺北市萬華區,有臺北市萬華區公所網路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兩區交界之馬路,本院認縱係在交界馬路上發生,仍應以該馬路中線為界定其管轄,除車禍發生經過跨馬路中線而跨越兩區,始能認兩區均為侵權行為地。

查本件車禍係於忠孝西路之南側所發生,兩車自始自終均未橫跨忠孝西路中間雙黃線至北側,有警製現場圖現場圖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取得管轄權。

是依前揭被告住所、營業所及侵權行為地,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考量被告應訴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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