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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王俊豪
相 對 人 陳仲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桃園市,此有個人基本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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