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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張祐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車號061-HSR號車主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
三、提出本件所主張民國110年4月19日發生車禍之報案三聯單。
四、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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