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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唐浩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子思或洪子恩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手機門號、車牌號碼,查無姓名為洪子思或洪子恩之人,又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亦查無洪子思或洪子恩之年籍資料,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洪子思或洪子恩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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