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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玉珍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洪國鎮律師
相 對 人 李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謂其年事已高且無收入等語,然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查詢清單,可知聲請人名下有一不動產,且因繼承所得遺產價額非低,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查,難認其已符上開法律規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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