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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樂見在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私立樂見在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補費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9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依首揭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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