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1167,20220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陳郁菁

被 告 魏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2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