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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20號
原 告 周青英
陳哲維
陳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林俊凱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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