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1268,2021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黃健哲

被 告 蕭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達成合意,由原告代被告儲值遊戲(射鵰英雄傳之鐵血丹心)點數,再由被告給付代儲費用予原告。
然被告至民國110年3月23日已累計新臺幣(下同)189,267元未給付予原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代墊款協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9,2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以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為由,提出異議,此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代墊款協議,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