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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許漢恩
被 告 陳柏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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