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1509,2022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邱永祥
被 告 陳素珠

陳王鄙
陳麗雪
陳麗瑛

陳思翰
陳鵬

李陳慈和
陳月治
陳榮昌
陳碧順
張榮平

張榮昌

張榮豐

張惠華

張惠香

張宜順

鄧起泰


鄧起平

鄧皎玉
李秀杏

李秀玲

李秀芳
葉陳悅美

林陳素玉

陳皎碧
陳富

陳杏
蔡佳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王鄙、陳聖泉、陳麗雪、陳麗瑛、陳思翰、陳鵬、李陳慈和、陳月治、陳榮昌、陳碧順、張榮平、張榮昌、張榮豐、張惠華、張惠香、張宜順、林陳素玉、葉陳悅美、陳素珠應就被繼承人陳國珍所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二十一點一三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五四分之一二六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被告鄧起泰、鄧起平、鄧皎玉、李秀杏、李秀玲、李秀芳應就被繼承人陳雅清所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二十一點一三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五四分之一二六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二十一點一三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價金分配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分別負擔如附表三訴訟費用欄所示。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對訴外人賴峻儀、 謝馥安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20頁),則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撤回,應予准許。
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如附表一所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
茲因系爭土地共有人陳國珍、陳雅清已死亡,其繼承人即本件被告陳王鄙、陳聖泉、陳麗雪、陳麗瑛、陳思翰、陳鵬、李陳慈和、陳月治、陳榮昌、陳碧順、張榮平、張榮昌、張榮豐、張惠華、張惠香、張宜順、林陳素玉、葉陳悅美、陳素珠(下稱被告陳素珠等人)及被告鄧起泰、鄧起平、鄧皎玉、李秀杏、李秀玲、李秀芳(下稱被告李秀芳等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亦無不分割之協議,而分割屬於處分行為,是陳國珍、陳雅清之繼承人即被告陳素珠等人及被告李秀芳等人於辦妥繼承登記之前,並不得分系爭土地,爰分別訴請被告陳素珠等人及被告李秀芳等人就陳國珍、陳雅清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又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有數人無從聯絡,管理處分不易,且因土地地形狹長,如以原物按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能分配土地之面積亦至為狹小,而無法使用。
因此,系爭土地並不適宜原物分割,應以變價分割對全體共有人最為有利,且最能彰顯公平原則。
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就共有之系爭建物並無不能分割之特約,且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自得起訴請求分割。
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明文規定。
本院認本件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結果,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倘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上開規定,訴訟費用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兩造各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一:
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 積 各共有人及其權利範圍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段 小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士林區 芝蘭 四 六三三 21.13 如附表二所示 附表二:(分割前)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陳素珠 1/11 2 陳王鄙、陳聖泉、陳麗雪、陳麗瑛、陳思翰、陳鵬、李陳慈和、陳月治、陳榮昌、陳碧順、張榮平、張榮昌、張榮豐、張惠華、張惠香、張宜順、林陳素玉、葉陳悅美、陳素珠 126/1254(公同共有) 3 鄧起泰、鄧起平、鄧皎玉、李秀杏、李秀玲、李秀芳 126/1254(公同共有) 4 葉陳悅美 129/1254 5 林陳素玉 129/1254 6 陳皎碧 36/1254 7 陳富 18/1254 8 陳杏 18/1254 9 邱永祥 306/1254 10 蔡佳潔 126/1254 11 陳王鄙 126/1254 附表三
編號 共有人 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 (新臺幣) 1 陳素珠 1/11 91元 2 陳王鄙、陳聖泉、陳麗雪、陳麗瑛、陳思翰、陳鵬、李陳慈和、陳月治、陳榮昌、陳碧順、張榮平、張榮昌、張榮豐、張惠華、張惠香、張宜順、林陳素玉、葉陳悅美、陳素珠 126/1254 100元 3 鄧起泰、鄧起平、鄧皎玉、李秀杏、李秀玲、李秀芳 126/1254 100元 4 葉陳悅美 129/1254 103元 5 林陳素玉 129/1254 103元 6 陳皎碧 36/1254 29元 7 陳富 18/1254 15元 8 陳杏 18/1254 15元 9 邱永祥 306/1254 244元 10 蔡佳潔 126/1254 100元 11 陳王鄙 126/1254 1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