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雅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美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