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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43號
原 告 陳正興
被 告 陳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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