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1753,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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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蘭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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