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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芝園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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