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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慶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子睿、邱朗誌、顏純微、陳永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9,000元(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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