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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婉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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