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435,2022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35號
原 告 賴信昌


被 告 賴信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利息起算日原記載為「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之部分,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