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男
法定代理人 黃男之父
兼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男之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亮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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