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75號
抗 告 人 曾明秀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繳納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110 年6 月29日繳納裁判費,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抗告人於本院110 年7 月6 日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前,即已繳納本院命其補繳之裁判費,原裁定因入帳時間遲延而有誤為未為繳費,而將抗告人之抗告駁回,認定自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