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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80號
原 告 林宗達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陳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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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秀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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