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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宜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27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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