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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藍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六章第9條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 號)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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