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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邱秀玲
被 告 張金溪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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